去年8月,江苏省镇江市质监局在全市推行电梯责任险。对于电梯可能产生的风险,电梯责任险能有效做到事前防范、事后赔偿。如今,投保率却不到13%。
虽然我国电梯保有量巨大并在飞速增长,但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购买”电梯责任险的规定,只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七条作了倡导性规定,即“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目前“电梯险”均属于自愿投保的商业险性质,没有强制性,而且责任主体不明,易于扯皮推诿,只要不发生安全事故就难以引起足够重视。
电梯安全事关民生福祉和公共利益,电梯责任险种的社会公益属性浓厚。引入电梯责任保险机制,就是引入了社会救援机制,以社会救助的力量,化解不断高发多发的电梯责任事故中个体风险承受能力的不足。因而有必要参考机动车交强险,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普遍推广电梯安全保险机制。
(《人民法院报》5.31 符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