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民陈先生和芳芳曾是同事,二人关系一直很好。一年前,陈先生邀请情绪低落的芳芳到家中做客,不料对方趁其转身时跳楼身亡。事发后,芳芳的父母状告陈先生,索赔近30万元。新疆乌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明知她心情不好,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芳芳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会发生此严重后果,故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法官表示,此案的焦点是陈先生对芳芳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责任?经法庭调查,陈先生邀请芳芳到其家中聊天,但其未预料到芳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陈先生理应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也给大家敲响警钟,在与他人相处时要负担起注意义务,如发现对方有异常,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北京晨报》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