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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6月08日 星期四

    争吵致人死亡被判赔偿

    《 文摘报 》( 2017年06月08日   02 版)

        2016年1月12日晚,何东(化名)酒后回家路过何义(化名)家,因不满何义家中的狗狂吠便追狗泄愤。何义夫妇闻声起床,与何东发生争吵、互相推搡,何义因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双方因琐事争吵,何东一方到底有没有责任?2016年4月,福建省上杭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何东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何义家属于2016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何东赔偿,案件调解未果。经审理判决,认定何东应对何义死亡一事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6.2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法官解答】

        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医尸检,分析认定死者系因争吵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可以认定何义死亡原因是因自身疾病造成。何义家属与何东均不知何义患有冠心病,因此无法苛责何东应有注意义务。然而,何东与何义发生争吵的行为导致何义情绪激动,系何义死亡的诱因,与何义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何东应对何义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制日报·社区版》5.28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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