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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5月30日 星期二

    公积金制度不能让低收入者吃亏

    《 文摘报 》( 2017年05月30日   01 版)

        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主要群体和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群体出现分化。据报道,在广东、上海等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六成左右,但使用的仅占三成左右。而中等收入群体在缴存公积金职工中占比较低,而在使用中又占比最高。

        住房公积金制度,本是为了帮助低收入者购房所设立。但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公积金的这种作用越来越薄弱,公积金贷款额度有时用于首付都不够。面对这种困难,很多低收入者只能放弃购房计划。这样一来,住房公积金就越来越明显地让高收入者分享,而低收入者缴存的公积金,反而成为对高收入者的利益输送。

        最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深入,公积金被作为调控工具反复运用,房价稍有下跌就放宽可贷额度,房价涨得过快又收紧可贷额度,这也使得公积金很难起到帮助低收入者购房的作用。鉴于此,政府应开通多种途径,尽可能地减轻低收入者购房负担。比如,在目前公积金贷款趋于收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考虑设置一定标准,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者申请商业房贷,银行按公积金贷款利率向借贷者收取利息,由政府财政向银行补足两者之间的利差。

        此外,在职时未购房的职工退休时可将资金全额取出。但目前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们支付的只是等同于银行活期储蓄的利率,而其收取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则要高得多,公积金管理中心事实上在赚低收入者的钱。为改变这种状况,可以考虑在职工退休领回公积金时,对在职时从未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这部分职工按银行定期储蓄利率支付利息,以此保障低收入者的利益。

        (《北京青年报》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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