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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5月25日 星期四

    “拾金索酬”有法律界限

    《 文摘报 》( 2017年05月25日   02 版)

        看电影时不小心把钱包落在电影院大厅,钱包里只有370元现金,捡钱包的男子竟开口要500元酬金。近日,花300元钱才拿到钱包的李女士向媒体吐槽:这事儿真的合理合法吗?湖北律师邱华表示,归还失物索要报酬的做法不违法,但从道德角度来说,还是提倡拾金不昧。

        类似“拾金索酬”事件,近年来屡屡见诸报端并引发争议。现实中,“拾金索酬”是有严格法律界限的,突破界限便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我国《物权法》对于遗失物的处理有两点规定:一是“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二是“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从法律关系上看,归还失物与索要报酬一码归一码,捡到他人的东西必须归还,这是前提,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换言之,不能把索要报酬当成归还失物的前提条件,相反,只有先归还别人的东西,然后才能索要报酬。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失物,便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非法隐匿甚至敲诈勒索。

        (《北京青年报》5.9 浦江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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