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智能手机几乎人手一台,遇上纠纷或不顺心的事,私自录音存证是惯常做法。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则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但广东珠海一则民事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两次提审,最终最高法在提审中采信了当事方提供的一段私自录音,判决结果最终“逆转”。
2008年,张某与陈某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中列出陈某应在2010年底给予张某项目分红。2010年11月,张某因未收到分红,遂起诉陈某。诉讼中,双方对“2001年就此项目签订的相关协议作废”的陈述不同。张某称与陈某相识于2001年前后,而陈某则称是2006年前后认识。
最高法再审期间,张某提交了一份女儿录制的录音:2012年6月16日14时50分至17时,张某与陈某在深圳市五洲宾馆一楼大堂咖啡厅的谈话录音,拟证明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源自2001年,陈某认可张某在为项目公司所做的各项工作并对工作所形成的成果予以肯定、陈某愿向张某支付3500万元对价,即由6000万元降到3500万元、6000万元系2001年约定的股权权益对价等。
最高法认为,该录音系两人就《合作协议》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的谈话过程,能够客观反映双方合作的相关事宜,录音系在该公共场所录制,除张某女儿外也没有其他人在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羊城晚报》5.22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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