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出台《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其中,增加的“容错机制”条款备受社会关注。梳理发现,十八大以来,已有北京、重庆、广东、四川、陕西、湖南、湖北7个省市出台了针对干部的“容错机制”。
记者发现,各省份出台的容错机制中,基本上都将“官员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符合5方面条件者可减责或免责: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本地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定性干部是否错误的一个根本界限就是“为公”还是“为私”。
那么,该由谁来认定干部该不该免责呢?
记者注意到,多地出台的容错机制中,都明确“容错”的最终裁定权属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广东省纪委宣传部副部长王景喜认为,公众也应参与“容错”的认定。目前,广东省虽还没有让公众参与其中的机构,但他认为公众参与“容错”认定很有必要。“因为在定性时,具体到某一个行业或事件,群众更熟悉情况,更了解实际。”
(《新京报》5.11 王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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