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地方性法规。面对社会信用信息遭非法归集的情况,条例作出禁止性规定,对不得归集的自然人信息进行了列举,包含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条例还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的公共事业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俗话说,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成,国无信则衰。信用信息归集得越全面,则越客观,越能反映出一个人的综合信用状况。但信用惩戒则应谨慎对待。目前,能够被归集的不良信用信息均经过执法或司法程序予以确认,或者有法律明确规定,如信贷不良记录,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信息等。即只有一个人的某些行为被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确定为违法或失信时,该信息方能被归集并作为负面评价。
而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二者受民事法律调整。换言之,欠缴物业费仅是违约行为,尚不属于违法失信行为,即便欠缴者故意耍赖,也应经过依法确认,不宜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其纳入征信系统。举一反三,设置严格前置条件,避免过度归集信息的湖北模式更加科学公平,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湖北日报》5.3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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