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病保险主要针对农民和城镇居民(即新农合和城居医保的参保对象)而言,今后可以扩展到工薪劳动者,国办发[2015」57号文件明确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事实上,已经有不少地方已经这样做了,例如浙江省。
需要注意的是,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在职工医保之外,都有一个补充性医疗保险,其名称各地有差异,有的地方称其为“大额医疗补助”,有的地方称其为“大额医疗救助”,也有的地方称其为“大额医疗互助保险”等,但都是解决职工医保目录之内、在定点医药机构消费、封顶线以上的一部分医药费用,旨在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一般由参保者个人缴费,不属于职工医保筹资范围。此项业务是典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但目前基本上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近几年,某些地区将职工医保参保对象纳入大病保险范畴,而且继续保留了前述职工医保之上的那项补充性医疗保险。这样做,虽然可以为职工医保参保者增加一份新的保障,从而提高他们的保障水平,但有可能固化乃至扩大城乡居民(农民和城镇居民)与工薪劳动者这两个群体之间的医疗保障待遇差距。更重要的是,大病保险与前述职工医保之上的那项补充性医疗保险之间存在重复。建议今后将其逐步纳入大病保险范畴,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出来,交给商业保险机构举办。今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商业保险机构则负责大病保险和其他各类补充性医疗保险,形成职责清晰、分工合作的有序局面。
(《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 何文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