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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4月27日 星期四

    对“不宜驾驶”病患者如何限驾

    《 文摘报 》( 2017年04月27日   02 版)

        不久前,一名63岁男性独自一人驾驶回家,因堵车过久突发低血糖失去意识,车子在不受控制的情况下撞上前车,造成了6车追尾的交通事故。此事引发糖尿病患者该不该被“限驾”的争议。

        低血糖晕厥丧失行动能力,这对患者本人、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都十分危险。为了维护行车安全,有必要对这类患者限驾。然而,只要患者随身携带药品和糖果等食物,低血糖晕厥完全可以避免。为减少某种小概率事件,就对糖尿病患者限驾,这会侵害患者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并不包括糖尿病,也就是说,糖尿病患者有合法持证驾驶的权利。

        然而,出于对生命的尊重,任何可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都值得重视,都应该尽量避免。病到不宜开车时,不妨尝试通过劝阻或告知等方式来间接限驾。譬如,当医生发现患者“不宜驾驶”时,有责任向患者下达相应医嘱,患者不遵医嘱执意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在责任划分时应考虑这一因素。

        (《燕赵都市报》4.20 罗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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