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杀辱母者”一案引起人们对法律的思考,法律专业人士往往从法律条文本身与司法程序角度探讨。也有人认为是法律缺位造成的,可以设计或引入一些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些讨论忽视了法律有效实施所依赖的前提。
我们把法律区分为“信仰层面的法律”与“实证层面的法律”。信仰层面的法律,简单地说,就是对他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的尊重,对“自然法则,自然权利”的敬畏之心;实证层面的法律指为达到某个目的而人为设计的法律。我们认为假如只是增加一些实证层面的法律,而忽视了信仰层面的法律,没有对法律的信仰,那是于事无补的。
信仰层面的法律根植于人的内心,斯密说的人的内心都有一位“公正的审判官”,如法官利用实证法作出判决时,会从自己内心的道德情操出发,考虑别人对他的判决是否公正的判断,他在乎别人心中自己的形象。假如内心的审判官失灵了,其他法律也将形同虚设。
实证层面的法律本身必须源于信仰层面的法律,它们是人们行动的产物,当这些法律的有效性得到社会的检验时,政府所要做的就是把这些法律确认下来,“立法”只是事后的追认,是对良好规则的“发现”。
实证层面的法律要来源于信仰层面的法律,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被尊重,才会有效,后者是前者的最根本保障。乞求政府制定更多的法律是“自上而下”的思路,未必有效。法律的希望在于个体点点滴滴地去做符合自然正义规则的事情,使良好的法律得以自发出现,“自下而上”地推动改变的发生。
(《深圳特区报》4.18 朱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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