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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4月20日 星期四

    民主与法治不可分

    《 文摘报 》( 2017年04月20日   06 版)

        作为一项重要的历史经验,中国的历史实践已经证明,民主若不以法治为其必要的形式,就不能真正实现全体人民“当家作主”。没有法治的相应保障,民主终将成为一句空话,其结果不是演变成无序化的动荡,就是倒退回专制;而法治若不以民主为其实质和目的,就不能全面地保障人们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反而会沦落为专制统治的暴力工具,法治也终将蜕变回人治。我们今天特别需要强调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内在统一。

     

        民主的基本原则

     

        民主的一般含义,简单说就是实现“人民(或全体公民)当家作主”,或“民有、民治、民享”。

     

        作为起始的、本色的民主,是指实行“多数人决定原则”。这是传统民主的第一大原则,没有它就没有所谓民主。

     

        但是在古希腊城邦时期,雅典人曾用这一原则做出了处死苏格拉底的错误决定,这使民主受到了柏拉图等人的非议。直到20世纪,还出现了法西斯主义的巨大罪行。一再发生的历史教训,使人们逐渐注意到“多数人暴政”对民主的危害,并终于就“保护少数”的民主意义达成了共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将保护少数提升为民主的又一基本原则。

     

        同时,历史还不断地证明,无论“多数决定”还是“保护少数”,民主的任何原则都不能仅仅停留于清醒的理智和善良的意愿,必须落实为社会生活中的制度设计、配套规则、议事程序等。有了稳定的形式,才能够持续稳定地实施民主,不至于使它流于随意任性的要求和夸夸其谈的空话。于是关于民主的共识又有了第三条——“程序化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主内容的实证化、民主实质的形式化,是民主从理想变为现实的必经之途。

     

        今天说的“民主”,已是由著名的“民主三原则”(多数决定原则、保护少数原则、程序化原则)所构成的整体,代表了民主的完整涵义。离开了这个完整的涵义,我们在谈论“民主”时,就可能说的不是同一个话题。

     

        而许多现实的冲突和困惑,恰恰是未能完整把握民主的规定性,或者将其肢解和虚化而发生的。例如,当下某些否定民主的言论,常以“多数人的无知”“多数人的暴政”“民粹主义”以及“民主的结果并不一定正确”等为理由,根本否定民主的价值。这种偏见,恐怕是停留于20世纪中期以前的民主观念,对当代民主原则的发展缺少正视所致。所以值得警惕的是,如果今天仍对“多数决定”与“保护少数”之间如何实现统一和谐缺少建设性的关注和兴趣,却继续夸大民主主体内部的分歧,一味热衷于“精英”与“大众”、不同民主流派之间的分裂和对立,那么必将为颠覆民主、取消民主提供更多的口实和机会。

     

        法治是民主的根本形式

     

        从构成民主基本内容的第三原则——“程序化原则”中,即可以知道,在民主的总体精神中,已经内在地包含了法治的要求。对于任何旨在追求真正民主的政治体系来说,事关民主的一切,即属于全体人民主体权利和责任的所有内容,都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和体制,以规范化、程序化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得到普遍、长期、稳定的实施和维护。就是说,民主必须法治化,法治是民主的必要的根本的形式。用当代中国的语言来表示: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征,就是“民主其内,法治其外”,民主是“国体”,法治是“政体”,民主与法治不可分。

     

        就当代中国的情况来说,我们特别需要纠正两个由来已久的成见:

     

        一个是把法治看作“外来”的异己之物。这种成见不是用中国社会自己的发展趋势和条件去说明为何需要法治,需要什么样的法治,而是把法治仅仅当作产生于西方的“新鲜事物”,因此对它形成了极不相同的立场和态度。或者以为,法治化就是追随西方,简单地模仿甚至照搬人家的现成的模式;或者相反,以为只有古代德治才是正统的中国模式,法治不过是道德堕落的产物,因此能不要时就要尽量不要法治。可见脱离了当代中国人的生存发展状态和社会进步需要,就注定不能理解和尊重当代中国人自主探索现代法治的意义。

     

        另一个是以为,法治的主体只是“治国者”,即执政党和政府,而人民群众只是治理的对象。因此在法治问题上只讲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对立,不讲它们之间的合作。显然,“猫鼠关系”这种思路完全适用于专制国家,却不应用于建设民主制度的国家。对于任何一个真正追求“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来说,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应将政府与人民当作是两个对立的主体,而应该将政府作为人民中的一部分,置于人民队伍之内,并依法规范其作为执行人民意志机构的权利与责任,在实践中形成良性的互动。政府与人民之间能否切实做到建设性的积极合作,将意味着社会主义的新型民主法治能否成功。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7年1期 李德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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