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何女士欲购买某热销楼盘商品房。经房产中介联系,尤某以“内部房源”为名,收取何女士10万元购房意向金。后房产中介公司又通知何女士前往门店领取订房确认单,何女士当场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3万元佣金,向尤某支付20万元“办事费”。2013年5月,何女士发现该订房确认单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诈骗者获刑后无力退赃,何女士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法官解答】
对于10万元意向金,虽于刑事判决中先行确认尤某的刑事退赃义务,但房产中介公司作为连带安全保证人,亦应当承担民事返还义务。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中介机构,面对尤某提供的虚假《客户订房确认单》,理应具备比普通购房者更高的鉴别意识与能力,但其在未经核查程序的情况下,即通知委托人到店支付报酬,严重违反了居间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对于尤某欺诈目标的实现负有重大过失责任。而何女士本人意欲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涉案小区的购房资格,自身也存在明显过错。据此,法院二审改判某房产中介公司向何女士返还佣金3万元,返还意向金10万元,赔偿损失10万元。
(《法制时报》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