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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3月30日 星期四

    “祭奠权”受法律保护

    《 文摘报 》( 2017年03月30日   02 版)

        扫墓祭奠逝去的亲人,一直以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风俗。近年来,受人口流动性加大以及公民法律意识增强等多重因素的叠加影响,因祭奠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

     

        公民有权参加亲属葬礼

     

        【案例】:潍坊的张先生和王女士再婚8年,感情深厚,然而张先生儿女一直不接受王女士。去年冬天,张先生到北京探望小女儿时突发脑溢血病故。几个儿女未通知王女士便将张先生遗体火化,并将骨灰与张先生前妻的骨灰安葬在一起。王女士得知噩耗后十分悲伤,但更让她痛楚的是张先生的子女不告诉她张先生骨灰的安葬地点。悲愤之余,王女士以“祭奠权”被剥夺为由状告张先生子女。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儿女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经调解,被告自愿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失费1万元。

     

        “祭奠权”又称“悼念权”,包括亲人亡故情况的知情权、悼念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祭奠权”体现基本伦理道德观念,是优良的社会公德和民间习俗,应受法律保护。

     

        祭奠受阻有权要求排除妨碍

     

        【案例】:小英与弟弟王强素有积怨,各自结婚成家后不相往来。2016年清明节,小英带女儿为去世的母亲扫墓。谁料王强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强行阻挠,并毁弃祭品。小英气愤之余,把弟弟推上被告席。

     

        “祭奠权”是基于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属于身份权范畴,他人对此不得侵害和篡改,王强无权因个人恩怨横加阻挠。

     

        墓碑署名被剥夺有权要求恢复

     

        【案例】:2016年春节前,贾大妈给前老伴儿祭扫时,发现墓碑上原来的署名被磨去。原来,贾大妈在丈夫去世5年后再婚,儿子认为她对亡父不忠。法院判令被告重立墓碑,并镌刻贾大妈姓名为立碑人之一。

     

        按照传统殡葬礼仪,死者墓碑应由后辈直系子孙及其配偶敬立,以体现后人的孝道和追思。墓碑不仅是死者安葬地标志,也是承载亲属哀思的纪念物。贾大妈的署名权符合固有伦理和公序良俗,理当受法律保护。家属在搬迁死者墓地前,也需要征得死者其他直系家属同意。

     

        (《民主与法制社》3.23 陶玉荣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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