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来乃“礼仪之邦”,传统社会往往被称为“礼法社会”。礼法结合、出礼入刑构成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和中华法文化的最主要特征,其形成是以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运动为背景,通过引礼入法的方式实现。引礼入法的历史过程对中华法系自身性格的塑造具有决定性影响,故不乏积极的历史价值和意义。
礼是植根于以家族为本位的传统社会土壤上的道德伦理规范体系,而礼治则是依赖这种体系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谓中国古代“礼教构成了国家的一般精神”(《论法的精神》),此乃中华文明注重人伦道德教化自然演进的结果。引礼入法,意味着礼治的精神和原则贯彻于法律,完成了传统社会礼治秩序构建的重要一环,达至“礼法社会”模式的形成。由于礼本身所具有的义理内涵,更使得这种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匹配的“礼法社会”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
道德与法律共同肩负维系社会秩序的使命,两者相互支持和补充。任何一种法制文明都必须面对并解决两者关系问题,引礼入法则是传统中国的解决方案:以道德精神挈领和改造法律,并直接将部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
礼法合一为特征的中华法系贯穿着“亲亲”“尊尊”精神,表现出鲜明的等级法、伦理法色彩,这是不争的事实,儒、法两家在追求和维系等级政治乃至纲常伦理秩序方面并无本质的差异。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当然值得肯定,但其中包含的法律平等意义十分有限,因为其“法”非良法,其“断”则完全落脚在君主个人的独断。儒、法之争主要体现在手段和策略不同而已,及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被奉为一尊,两家即和衷共济了。
(《光明日报》2.18 马作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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