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学研究中,“事实”被作为出发点、过程中的校正器和最终的检验点;在法律诉讼中,经过法庭辩论而认定的“事实”被用作裁判相关案件的“证据”。
但是,应该承认“事实”带有主观性因而是一个认识论概念:“事实”是认知主体带着特定的意图和目标,利用特定的认知手段,对外部世界中的状况和事情所做的有意识的剪裁、提取和搜集,因而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混合物。用一种更形象的说法,“事实”是认知主体从世界的母体上一片片“撕扯”下来的;认知主体最后撕扯下一些什么,取决于他们“想”撕扯什么、“能”撕扯什么,以及“怎么”撕扯。撕扯下来的“事实”甚至会以多种方式撒谎,从而扭曲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真相。
如此理解的“事实”在科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作为“证据”起作用,奠基于此种“证据”概念的科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很难保证不出错,故两者都建立了一整套“事前防错”和“事后纠错”的程序和机制。司法审判具有很多不同于科学研究的特点,应更多地追求“程序正义”,通过它去确保“实质正义”,其指导原则最好也从原来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改为“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南国学术》2017年第1期 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