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汉之际,对商鞅的评价毁誉不一。赞之者谓功高百代,贬之者谓遗臭万年。对商君的肯定评价,往往集中在对他经济与军事上的成功,而对他的否定评价,则又集中在他的严刑峻法苛刻下民。
“战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其基本诉求就是国之强大能战,即使其有历史合理性和相应的道德依据,那也是因为处于列国纷争的条件之下,而有“战时”的特点。而一个王朝,则必须立足于人民的幸福,所谓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前一句是一个王朝的道德立足点,后一句是一个王朝的命运立足点。所以,作为战国之一的秦国,其在特定时期的权诈奸谋以及对人民的全面剥夺,至少绝不可以延续到“战后”,不可以延续到天下一统的王朝时期。这就是秦十六年而亡的原因——它没有及时意识到自己的历史责任,改变自己的历史形象,履行自己的新的历史使命。
不变“战国”之术,是秦亡的根本原因。而今天,那些还在鼓吹秦朝的人,往往认为商鞅的“法治”思想有现代元素。其实,这是一个极大的误解。就治国需要法律这一点而言,岂但法家,儒家、墨家都无异议,所谓儒家纯任教化迂腐无能,法家依法治国功绩斑斑,完全是一个伪命题,儒法之争的实质根本就不是什么要不要法律的问题,孔子本人还做过大司寇。
对商君否定也好,肯定也罢,关键还得思考一下商君本人为何竟成了人民公敌,而秦国在统一六国后又顷刻土崩瓦解。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国家的道德立足点是人民的幸福还是自身的强大?或者说,强大国家的道德目标是什么?是自身的战无不胜(包括对外战争和对内镇压),还是为了给人民提供幸福的保障?
我的结论是,一个人也好,一种体制也好,不管在经济或军事上暂时取得什么成绩,只要他(或它)侵刻下民,不给人自由,否定人的尊严,用马克思的话说,“践踏人,不把人当人”,那他(或它)就只能是人民的公敌。
(《中国青年报》2016.12.29 鲍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