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报了该省医保个人账户活化政策,明确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的医疗保障费用。浙江省也成为国内率先出台政策允许家庭成员之间医保资金进行共济互助的省份。
医保政策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保费中的30%计入个人账户。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也明确规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从法理上讲,无论是个人缴费部分还是单位缴费部分,都是个人劳动所得,理应归个人所有。
但由于医保账户的特殊性,医保政策对于这部分资金的使用,一直处于严格管控状态。目的是为了将医保卡里的资金,更好地用在持卡人的医疗方面。但是,由此带来的另一后果,就是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大量结余。
假如持卡人身体健康,根本用不着医保卡,而家庭成员有了病却不能用,还不能提取现金,那么,医保卡里的资金余额岂不是不能发挥共济作用?更有甚者,一些人利用个人账户资金购药后出售以套取现金,还有“黄牛党”专门利用个人账户资金套现。
针对浙江推出的新政,其样本意义在于,兼顾了医保政策初衷、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的自主权等方面。下一步,有关部门要针对居民个人、家庭需求逐步改革,盘活个人账户资金,及时总结各地探索经验,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定。
(《检察日报》1.11 王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