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关,北京市三中院日前发布提示,享受带薪年假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员工休年假;如果因单位不安排造成应休未休,则需要以加倍发放工资的形式对员工进行补偿。
“连续工作一年”不限同一单位
2015年1月,小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于2016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小苏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小苏认为,自己从1988年参加工作,累计工作已超过20年,应当自入职公司之日起享受每年15天带薪年假,其2015年未休年假,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而公司辩称小苏2015年在其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不应享有年假,故公司无需支付小苏未休年假工资。经法院审理,对于小苏要求支付2015年期间15天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满12个月以上”应当理解为不限是否在同一用人单位。
年中离职也应付未休假工资
小张2014年1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2015年9月10日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以及未休年假工资。小张认为,自己应自2015年1月1日以后享有每年5天的年假,公司未安排其休年假,要求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其工作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公司认可小张应当自2015年开始享有年休假且小张未休年假,但主张小张系在2015年未结束之时自行离职,并非公司不安排其休2015年年假,故不同意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经法院审理,判令公司支付小张3天的未休年假工资。
法官说法: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职工在年中离职,其应休年假以及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应当进行折算,该折算不受劳动关系结束具体原因的影响。
(《北京日报》12.6 王天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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