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传统强调法的正义性,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心理很难接受没有道德内容的形式法治观。
历史上的法家曾经主张以同一的、单纯的法律来约束所有人民,反对考虑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美恶等因素,反对用抽象的伦理道德原则来治理国家,批评儒家是“坐候尧舜”,但事实上,中国古代法的主要传统仍然是儒家的礼法之治。尽管汉以后一家独大的儒家,出于治理国家必须依靠法律的事实,也在吸收法家的思想,但以儒家经义引导法律的运作,要求法律的执行合于儒家的道德观,构成了中华文化的主体法律观念。而着重于法律本身,强调法律的同一性和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的法家,则是一直背负污名的。
所以,在中国法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立了法,大家都不在乎,过一段时间说这个法不好,就废掉了。中华文明非常缺乏的一个东西是“法就是法”的观念。我们的专家、知识精英、普通老百姓经常指出这个法、那个法不好,我们承认这个法可能确实有问题,但法既然在这里,我们能不能先好好地执行它?法的正义性问题能不能下一步讨论?
在中国讲法治谋划,我们需要接受一种法的道德,即“法就是法”,把现实有效的法好好执行下去,包括每个个人去服从有瑕疵的法,这可能也是我们民族心理真正成熟的标志。当然,现代法治一定要有纠正恶法的机制。这样,整个法治体系就能良好地运转下去了。
(《北京日报》12.5 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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