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各地大幅降温。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提到“低温津贴”: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北京、上海、宁夏等地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也提到了低温津贴。但记者在各地调查发现,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这种津贴的存在。
在中国最北邮局——黑龙江省漠河县邮政局北极村支局,“每年12月下旬到1月上旬,有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最高气温在零下30摄氏度以下。邮递员一天在户外工作四个小时左右,没有低温津贴。”漠河县邮政局北极村支局支局长于霞说。
北京近期最低气温已在零下10摄氏度以下,从事环卫工作3年多的王师傅表示,单位冬天会发手套、帽子和统一服装,但是没听说过低温津贴。
对于高温津贴,国家有明确规定并督促各用人单位依规发放。但低温津贴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政策要求,各地鲜有出台相应规定。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极端天气日益增多,应该加强对户外艰苦条件下劳动者的保障。
(《新华每日电讯》11.29 陈尚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