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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

    交通违法抄告单位引争议

    《 文摘报 》( 2016年11月29日   02 版)

      在日前启动的“河南文明交通安全月”活动期间,河南将实行交通违法抄告制度,个人交通违法信息将被抄告至所属单位。有分析指出,此举存在合法性和可行性两大问题。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抄告制度于法无据。个体不应为此受到权利上的损害,更无信息被披露的相应义务。其次,从实际效果来看,抄告制度难有作为。交通违法行为分为恶意和无意之别,单位也没有追加处罚的权力,引导意义很难实现。再次,从行为性质来说,此种做法涉嫌交管部门将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职责部分转移至违法者单位。最后,从社会公平来说,抄告制度难获支持。抄告让行为当事人在付出法律代价之时,额外承担其他行政、纪律和道德的代价。虽然其意在于通过单位来加强管理,然而由于没有顾及当事人的隐私和自尊,反会引发诸多不适。

      更重要之处在于,类似于“抄报单位”式的做法,在现实中还有大量的案例,权力越界的行为相当普遍,引发了公众对于权力滥用,以及自身权利被伤害的忧虑和恐惧。若是执法者无视权利者的权利诉求,那么“权力主导”的抄告举措,终归会陷入形式大于内容的管理尴尬。(光明网11.24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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