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16年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对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8地开展环保督察工作。截至11月23日,共问责3422人,约谈2176人,罚款1.98亿元。
相较之前的环保监督检查,此批中央环保督察呈现出“层级高”和“权威性”的特点,足见中央对此的重视程度。
“层级高”首先体现在督察组成员上,根据安排,督察组组长由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省部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环保部现职副部级干部担任。“层级高”还体现在督察对象上,此次督察将省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督察的主要对象。8个督察组进驻期间,共与195位省级领导、136位省级有关部门和地市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对84个市(州、盟)开展下沉督察或补充督察。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欧阳康表示,我国生态环境监督体系正在发生变革,中央对全国各地的生态环境状况从上到下直接地开展系统监督,是出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当前地方的一些领导,往往关注眼前的利益、眼前的政绩,不太关心绿色发展的问题,所以需要从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它将促使各地对于环保问题的忽略状态和自发状态转向一种高度自觉和可调控的状态。
(《北京青年报》11.24 陈相利)




缩小
全文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