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在权利设定上,需要认真对待如下两类权利:一类是契合传统道德的新型权利。最典型的如祭奠权(悼念权)。早在2003年,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妹妹诉兄长妨害行使对母亲悼念权的案件。面对这些新的权利诉求,立法既要尊重并确认传统道德规范,又要为道德调整预留空间。
另一类是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型权利。例如有学者建议,草案增加一条关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域名权、信息资源等互联网权利”的规定;还有学者提出,适应数字经济、大数据交易和开发利用的要求,增加专门规定网络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是为我们提供一部翔实的民事权利指南,其本身是社会生活的集中表达,是对人类生活经验的总结和归纳,是对未来生活想象的秩序建构。因此它更需要通俗化,实现可检索、可读懂、可援用。
(《检察日报》11.16 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