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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

    职业打假 禁止不如规范

    《 文摘报 》( 2016年11月22日   01 版)

        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强调,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

        近年来“职业打假”的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许多“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有的甚至借打假之名对有关企业进行敲诈勒索。从这方面讲,规范职业打假群体很有必要。但不能一概抹杀职业打假的特殊意义。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消费者往往受限于技术、时间、金钱等因素放弃维权,监管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又没有充足的资源打击违法行为。正常的职业打假客观上净化了市场环境,减轻了监管部门压力和普通人的消费风险。另外,“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过程使民众学到了不少防范假货的知识,也提高了维权意识。

        在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或者打假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职业打假人”有存在的必要,也应该受到保护。但保护的方式可以变一下,譬如划定其行为和业务边界,推进其转型发展,如指导普通消费者维权,为监管部门有偿提供线索等,从而使更多民众的利益受到保护。

        (《法制日报》11.18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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