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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11月10日 星期四

    王阳明“良知”本体的公共性

    《 文摘报 》( 2016年11月10日   06 版)

        在王阳明“良知”学说的研究之中,关于“良知”人人本具,有其存在的绝对性与普遍性,这一点基本上不会有疑问,但人人所具的本然“良知”是否具有同一性或公共性,也即是“我的良知”与天下人人的“良知”是否相同,则或许仍然存在着重大误解。

        就阳明学说本身而言,所谓“良知”,原本就是天道在人的内在,故“良知即是道”(《传习录中·答陆原静书二》),所以“良知”才可能成为人之现实存在的本原实性。道的唯一性与绝对性,正是“良知”本体之唯一性、绝对性与公共性的本原。就“良知”在人人的本在而言,实质上是天道作为绝对存在的唯一性获得了其多样性的体现方式,正因此故,个体才得以获得其各自的存在本质并成为其个体性本身。

        在王阳明那里,“良知”的公共性正是“人与天地万物为一体”在理论上的本原性根据。坚持“知行合一”的实践,就是突破自我的个体性局限而把生命导向博厚高明之无限境界的圣人工夫。坚持“良知”的公共性,“致良知”的个体性实践才不会流于事实上的私心私意之任情适意的放荡,才可能实实在在地成为天下之公道、公理的实现途径。

        (《光明日报》11.7 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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