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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9月29日 星期四

    14岁学生捅死同学被判无期

    《 文摘报 》( 2016年09月29日   02 版)

      2013年12月1日清晨6点20分,山东东营市东营区派出所的接警电话急促地响了起来。电话称,离此不远的警察学院有人持刀伤人。

      现场的血腥让人惨不忍睹。民警在学校食堂见到了被师生控制的凶手。“这是从扈强(化名)身上搜出来的刀,就是他捅的人。”一个中年男子向警察递过一个沾有血迹的塑料袋。此人口中的扈强就站在他的旁边。

      伤者宗磊(化名)身中10余刀,失去了自己年轻的生命,而犯罪嫌疑人扈强,时年14岁。

      经调查,检察官发现扈强持刀伤人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13年7月21日晚,东营市河口区西湖广场上,发生一起捅人事件,一名少年被刺成重伤。受害人叫陈斌(化名),时年15岁,捅伤他的人就是扈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法定八种性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中一项就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而在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等的就是陈斌的伤情鉴定报告。而就在等待鉴定结果期间,悲剧再次发生了。

      2014年12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扈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宣判后,扈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而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检察官王飞分析,扈强其实是利用了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感化、挽救”的特殊政策来给自己做护身符。最终,考虑到扈强人身危险性大、可改造性差、主观恶性极深,且死者亲属强烈要求对其从重处罚,日前,法院决定改判扈强无期徒刑。

      (《京华时报》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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