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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9月27日 星期二

    论点短辑

    《 文摘报 》( 2016年09月27日   06 版)

        宪法启蒙应当与社会变迁同步

     

        魏键馨在2016年第5期《吉林大学社会科学报》上说,宪法意识的启蒙对于传统社会的现代转型意义深远。宪法意识由主权者意识、权力意识和权利意识构成,使人们能够具备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相互关系、公民的宪法地位等内容的正确认知。在社会变迁中,宪法意识构成宪法秩序内在的精神力量。通过宪法意识的启蒙,不断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国家建设及其保障机制,积累中国自己的宪法实践的成功经验和逐渐凝聚的宪法共识,尽快摆脱“宪法虚无主义”而导致的宪法“凡庸”状态。

     

        我国《宪法》应确立生育自由的基本权利地位

     

        余军在2016年第5期《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上说,在“依法治国”“人权保障”业已成为我国社会基本共识的大背景下,在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实际效果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与反思的基础上,改变我国生育制度的基本观念,重塑一种“把人当做目的”、以生育自由保障为内在逻辑的全新生育制度规范体系具有充分的可行性与现实必要性。最理想的方案是在我国宪法层面上确立生育自由的基本人权地位。并明确其基本内涵与限制准则,这不意味着以修宪的方式将生育自由“入宪”。通过宪法解释与宪法实施,明示生育自由的基本人权属性并明确其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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