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我国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冤错案件的审查纠正工作,强化刑事辩护制度、保障被告人权益、完善刑事再审制度,以及裁判依据公开透明制度的推进等,都是总结司法冤错案件成因后的实践成果。
要充分认识到,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有罪、究竟构成什么罪,必须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寻找到契合点、吻合性,而这种吻合的基础则必须是已经固定的“事实”。“案件事实”必须是在法庭上,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则,由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并经控辩双方相互质证,最终又获得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
执行严格的证明标准,实行疑罪从无,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止冤错案件,也能够在群情激奋和严打声中,坚守住司法的理性和正义的底线。所以,必须坚守“让证据去说话”的原则,要保持足够的清醒与理智,使司法机关不受情绪、舆论与法外压力的影响,客观、理性地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这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理性之所在。
(《法制日报》9.9 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