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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9月13日 星期二

    隔代抚养不是义务

    《 文摘报 》( 2016年09月13日   02 版)

        即将步入而立之年的张军(化名)接到了一张法院传票,把他告上法庭的竟是他的母亲,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张军的前妻李娟(化名)。老人起诉的理由是要求二人给付孙子的抚养费。

        张军和李娟经过自由恋爱组建家庭。婚后第二年,儿子小强(化名)降生。退休在家的张军母亲李老太太“理所当然”地承担起了照顾孙子的责任。

        小强两岁时,张军和李娟因感情不和选择了分手。双方约定小强由张军抚养,李娟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小强年满18周岁。离婚之后,张军将小强寄放在李老太太处,继续由母亲抚养。

        李老太太随着年龄增大,身体状况大不如前,再三思考后向法院起诉了儿子和前儿媳妇,要求二人担负自己所支付的小强从出生起到起诉时的全部费用,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票据。

        法庭上,张军辩解说,李老太太作为孩子的奶奶,照顾孙子是“天经地义”的。法院认为,张军和李娟作为小强的亲生父母,依法负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张军和李娟的离婚协议约定小强由张军抚养,李娟已经按约定每月支付了抚养费,李老太太再要求李娟支付额外的抚养费,李娟有理由拒绝。据此,法院判决,张军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李老太太支付包括小强的教育费、医药费等支出在内的总费用1万余元。

        经办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除非出现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情况,否则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没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义务的。

        (《北京晚报》9.5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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