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在现代有了一个极大的转折,不再以人为中心,而是以行为为中心,不再是以价值、信仰为中心,而是以规范、义务为中心。也只有在行为规范上,方有可能建立平等的共识。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规范的根据是什么?怎么判断是良法是恶法?有些行为被道德或者良知所反对,根据何在?这就是现代伦理学要讨论的中心问题。
对道德根据的回答,重要的是两大派,一个是义务论,义务论认为不可杀人,不可欺诈,不可盗窃,不可奸淫(强暴),这是“四不可”,就像康德说的,是绝对的命令,是可以普遍化的。这些不需要效果来证明,它们的性质本身就可以证明,这就是义务论或者道义论。而效果论(后果论、目的论)认为要通过目的结果来证明,比如功利主义,比如完善论,这是通过结果来证明。
在追问道德判断的根据上,我比较赞成温和的义务论,一种普遍的底线。某些基本的行为准则,如果它符合康德意义上的可普遍化原理,这个行为不光你自己可以做,其他人都可以做,这就是可普遍化原理。之所以有些行为不能普遍化,是因为它只能一些人做,如果普遍化的话,这个原则就失效了。比如欺诈,没有比被欺诈者更希望别人不欺诈的,如果所有人都欺诈,那就不会有契约、合同,甚至连欺诈都没办法实施,所以说它不可普遍化。只有一些基本的原则是可以普遍化的,而且是最底线的。
(《北京日报》8.22 何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