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倪先生以公司名义在微信上和东莞一家公司谈生意,订了6000个水滴标(即挂在红酒瓶上的一种酒标),支付了3万元,收到货后,剩下的7.5万元却迟迟不肯支付。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审理后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倪先生开设的公司应支付欠款。
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协商水滴标采购事宜、转账等均在微信上完成。原告提交了微信截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物流单和网上查询单等证据。
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及倪先生到庭确认其所用的微信号码,法院认为,倪先生在实业公司成立时间前后,即2015年4月9日和4月17日,均以头像为其公司名称的微信号与原告协商涉案业务。显然,倪先生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约定了具体采购事宜,且其确系被告的股东兼任法定代表人,审理中倪先生也承认,该批货物系转售山东客户而非其个人使用,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诉求,要求被告支付余下欠款。
(《东方早报》8.3 陈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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