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讨债逼死人的事件令人唏嘘不已。河南居民李志国和陈从欣借款70万经营工厂,后陈从欣携款跑路。于是,“讨债公司”十几人带着棍棒住进了李志国家中。7天里,一帮人轮流辱骂,一刻不停。李志国和家属多次报警,警察也来过,但没有采取法律手段制止讨债人的行为。之后,李志国留下遗书,跑到楼顶上,拨通110后当着警察的面从楼上跳下身亡。
西方早有“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谚语。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讨债者强行在死者家中待了7天,且以极为恶劣的手段侮辱打骂被害人,明显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讨债者虽然是为了索取债务,但其暴力讨债手段已涉嫌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两个罪明摆着,难道就因为被害人有债务人这个身份,法律就“抛弃”他了吗?
事实上,《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义务。
当下,“专业讨债”屡见不鲜,而所谓的讨债公司,以专门讨债作为公司的经营范围本身就没有合法性。在执法环境不善,存在判决执行难的情况下,一些债权人在权衡讨债成本后,选择了将债权卖给讨债公司,这就使讨债公司有了讨债的机会。
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这起讨债公司逼死债务人的事件证明,法律如果得不到执行,法律的公平正义终将难以实现。
(《新京报》8.9 金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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