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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8月11日 星期四

    农民土地权利先于集体所有权

    《 文摘报 》( 2016年08月11日   06 版)

        农民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发展表明,集体所有权并不是从来就存在的权利,它是按照当时我们理解的社会主义的法思想“建立”起来的。它是20世纪50年代农民以自己的所有权入社之后才产生的。

        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的所有权产生在先,农民加入合作社之后才有集体,才有了集体所有权。而当时农民的所有权,来源于农民跟随我党闹革命、参加土地革命而获得。

        在“西柏坡革命历史博物馆”里,一系列的文献清晰地表明,农民家庭和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有着坚实的道德依据和法律依据。1946年国民党发动内战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此时,中国共产党发动了土地改革,将土地所有权交给了农民。此举获得了农民衷心的拥戴,农民积极入伍一下子解决了解放军的兵源问题,而且农民发动了举世罕见的支前工作,基本上是前线一个战士,后方九个农民“支前”,这些基本上都是无偿的。农民提出“最后一碗米交军粮,最后一尺布做军装,最后一个儿女上战场,最后一件衣服披在担架上”。由此可见农民为解放战争的胜利所做出的贡献,是前所未有的。毛泽东主席在谈到解放战争胜利时说:“有了土地改革这个胜利,才有了打倒蒋介石的胜利。”

        从这一段历史来看,那些简单地把农民的家庭或者个人的土地所有权,理解为中国共产党给人民的赋权或者授权、农民完全是无代价地从国家手里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观点,不但是违背历史的,而且是违背政治道德的。而现在那些提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治定位,也必须低于集体所有权的观点,也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因此,不是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的权利来源于集体,恰恰相反,而是集体的权利来源于农民家庭或者个人。

        (《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 孙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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