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有关部门“国企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党委”的决定引起了国内外普遍的关注。一些人认为,这是中国国有企业治理在走回头路,甚至认为这意味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重大倒退。这样的一些看法,既无视国有企业完全不同于西方企业的现实特殊性,也忽视了这项政策的出台背景,完全不同于几十年前的历史大环境。
一方面,对于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承担重要社会功能的国企来说,除了追求经济效益之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也是其重要责任。国有企业的运营资本来自于全民,因此,其重大决策就绝不仅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政治与社会问题。也正因为此,党委参与这方面的决策,对于国企正确履行其政治责任,承担起社会功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在一段时期内,国企党委的存在,被认为是不符合经济规律,而党委的作用,也往往流于形式甚至边缘化。这种党委功能的弱化,并没有带来国有企业在经济效益上的高速增长,反而让一些国企出现了所谓国企经理人只手遮天,肆意侵夺国有资产、侵害员工利益的现象,甚至在个别大型国企还出现了大搞拉帮结派、团团伙伙的腐败窝案。应该说,今天国企党委的回归,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对如何解决国企代理人问题、防范经理层权力失控的新尝试。
党管国企不是改革倒退,而是对前几十年前日益膨胀的国企管理层既得利益的必要调整,对忘记规矩习惯于以权谋私的部分国企管理者的必要约束。
(《中国青年报》8.4 储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