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广州白领郑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女子何某,不久两人谈起了恋爱。何某多次以不同理由向郑某索要现金。郑某打算将来娶何某为妻,为此每次都很爽快答应,先后给何某汇款共计4万多元。
不料,两人恋爱才谈了1年多就告吹。郑某认为自己的感情遭受欺骗,将何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4万多元汇款。何某则认为钱款无须返还,“男女之间互相赠送财物是很正常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何某交往的,他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按照女方要求陆续汇款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为此,当两人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应当返还4万多元钱款。
法官指出,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不过,对于彩礼、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广州日报》7.25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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