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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7月07日 星期四

    法律服务

    解除收养能否要求补偿

    《 文摘报 》( 2016年07月07日   02 版)

        我与妻子今年均已50岁了。1990年,我们收养了一个女儿,现在女儿已工作。但因为她很不听话,我们和养女关系很不好,所以我们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儿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女儿补偿我们收养她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请问法院会支持我们吗?

     

        【律师解答】:

     

        《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所以,如果仅仅是“关系很不好”可能未必能够支持您针对抚养费的主张,因为当时收养关系存续,这是法定义务。

     

        (《上海法治报》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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