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意味着已实施近30年的民法通则即将步入历史,我国民法典编纂迈出关键一步。
在功能上,民法通则可被视为一部简陋版的民法典。然而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有了根本改观,民法通则的大部分条文或是被新法替代,或是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从“通”则到“总”则,虽然只是一字之变,折射出的却是立法任务的重大转向。
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草案虽然条文增加的幅度并不是很大,但对于私权的保护而言具有新的意义。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私权利不断得到伸张和立法确认,许多勃兴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容,如环境权、公司股东权等,囿于当时环境没能规定在民法通则中。面对30年来蓬勃兴起的私权利,民法总则必定要给予全面而充分的回应,既要彻底去除民法通则中的计划体制残留,又要以法的形式重述和巩固私权发展的成果。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第一编,起着提纲挈领和价值统摄的作用,因此其内容对于民法典的框架结构具有基础性意义。在民法典的编纂方案中,无论是“两步走”还是“三步走”,第一步都是主张将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总则。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一般都有两千多个条文,面对如此庞大的规范群,离不开民法总则的指导和规设。
民法总则不仅是民法典的“龙头”,它在整个国家民商事法律体系中,还处于私法基本法的地位,发挥着统领协调民商事单行法的作用。在民事立法上,我国制定了一大批单行法。在民法典还没有编纂完成之前,民法总则正是要着眼解决单行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为整合编纂体系完整的民法典提供规范基础。
(《京华时报》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