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民主化是我们社会中用得比较多的一句话。但决策民主及其民主化却不是到处都能用的。当代世界,凡实施行政法治的国家,行政决策大都是首长负责制,用句通俗的话说,就是“一把手”说了算,并通过严格的上命下从机制保障行政效率。
依法行政追求效率并不是不要民主。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依法行政的依据是法律,保证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也就保证了民主。
但由于种种原因,民主决策几乎成为我国所有权力运行的原则,这不但不合理,也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因素。
首先,宪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国务院行政决策的形式是总理负责制及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的负责制后,实际上已经明确,行政决策实施的是首长负责制及下命下从的行政机制。这条件下,再强调行政决策民主化,显然违背宪法。
其次,行政决策民主化的观念,在行政系统的首长负责制和决策民主化之间形成无法克服的矛盾。首长负责的前提是首长决策和拍扳,正因为是首长决策和拍板,故首长必须承担责任,这是行政法治下责任政府的原则。人民群众可以通过舆论包括司法的途径影响行政决策,但群众的舆论及其观点不具有多数决定的强制性,行政决策必须由首长决定,并贯彻上命下从的原则。否则,民主就会变成民粹。
近年中国大地行政不作为盛行,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不负责任的行政风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遏制行政领域的不负责任,必须从严格贯彻首长负责、上命下从的依法行政原则开始,防止用行政决策民主化回避行政责任。
(《社会科学报》6.2 蒋德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