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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6月16日 星期四

    警察不能随意查身份证

    《 文摘报 》( 2016年06月16日   02 版)

      现行《身份证法》2003年制定,2011年修订。其中第15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这4种情形的前3项,要么是某人涉嫌违法犯罪,要么某人在“现场管制”和“突发事件现场”,且有查明其身份的必要,条件相当严格。

      至于第4项,立法技术上称为弹性条款,一般情形下不得适用,它只是为将来某部“法律”规定何种情形也可盘查居民身份证预留制度接口。且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为此设限,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不能作出这样的规定。

      2011年《身份证法》修订时在第15条第(3)项后面增加了一种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人民警察也可依法查验身份证。

      新增加的这一项,扩展了警察盘查公民身份证的范围,但法律明确限定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之5种场所。

      至于城市举行重大活动,社会治安形势最为复杂,法律扩大警察盘查公民身份证的范围,是必要的,但也仅限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而不是说,只要某市举行重大活动,警察在全市范围内都可以对公民盘查身份证;还应注意,只有直辖市和地级市的政府才能划定这种场所,县级市政府完全无权这样做。(《新京报》6.13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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