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完善城乡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广东拟于明年整合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等。同时还大幅提高大病医保的保险限额,要求原则上不低于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四倍,其中低保户等困难群体更是不设上限。
提高大病医保的保险限额,让更多人免于因病致贫,可谓得民心之举。但如何界定“大病”,该方案中并未体现。从伦理学角度讲,就是容易危及生命、导致死亡的疾病;从经济学角度看,就是医疗费用很高的疾病;从医学角度讲,就是小医院看不了必须到大医院看的疾病。目前各地的政策多是从医学角度界定,仅列入先天性心脏病等二十多种疾病。但此种模式显然不利于保障更多群体。
要知道,医学上难以治愈的特殊疾病虽然花费较高,但需要支出高额医疗费用的未必都属于特殊疾病,很多普通疾病尤其是慢性病的花费同样很高。拘泥于少数特殊病种的报销政策,无疑抬高了门槛,进而让很多家庭因过度的医疗支出而返贫,更可能导致出现令人唏嘘的“锯腿治病”等惨剧。
医保主要功能在于确保公众能依靠社会保障的兜底功能实现“病有所医”,不至于因病致贫。由此,理应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界定标准,并参照人均收入水平,兼顾地域差异和城乡差别,将更多患者纳入大病医保覆盖范围。
(《法制日报》6.7 史洪举)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