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张某向我借钱,我要求其找人作担保,于是张某打电话给刘某。刘某给我发来手机短信,承诺为张某担保,这条短信我一直保留在手机上。借款到期后,张某拒不还款。我找到刘某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刘某却说短信不是白纸黑字写的,也没有他的签名,法律要求担保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因此手机短信作担保不能算数。请问手机短信能作担保吗?我有权要求刘某承担担保责任吗?
【律师解答】:
《合同法》对“书面形式”的定义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短信当然属于书面形式。只是证明起来比较困难,您需要证明发来短信的这个号码是刘某,而且要保证已经将金额、期限、利息等条款告知了刘某。
(《上海法治报》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