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食品安全法律难以得到食品监管机关有效执行的难题,应当建立“竞争性”执法。
食品安全领域的竞争性执法是指,通过国家法律规范授权,具备法定条件的公共组织与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之间展开安全监管执法比赛;同时,不同的公共组织之间,以及同一公共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展开执法资格角逐,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行政委托、行政授权等执法相比,竞争性执法具有独立和明确内涵。
设计竞争性执法的理据在于,现行有效的实定法为其提供了规范依据;它具有防止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执法懈怠和腐败,促进食品安全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功能。竞争性执法具有自我预防和纠正执法腐败和懈怠功能。
通过为县级以上地方权力机关、公共组织、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和社会公众配置相应的职权(权利)和职责(义务),来确保竞争性执法全面实施。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戚建刚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