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6年06月07日 星期二

    孙杨签约成艺人引争议

    《 文摘报 》( 2016年06月07日   02 版)

        日前,奥运冠军孙杨签约某传媒公司的消息引发争议。

        在现行体制下,现役运动员除了其在国家队和地方队的选手身份之外,还没有第二人同时成为演艺或传媒公司旗下艺人的情形出现。此前只有过运动员退役后成为演艺界明星的先例。

        依据《国家游泳队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经营、社会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必须经国家游泳中心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经营和社会活动,从事商业广告的收益由国家游泳中心接受并进行分配。此外,这个管理办法还专门提到运动员不得私自签署中介公司、经纪人公司,不得单方面与企业签订协议,从事商业活动须由中心负责组织办理。如国家游泳中心要求参加商业活动,运动员有责任和义务参加,不得拒绝。也就是说,现役国家游泳队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权在国家游泳中心,运动员可以代言商业品牌、可以走秀,但不能私自签约。

        同时,在2006年出台的《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国家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为国争光,运动队和运动员的一切行为都应围绕这一核心任务进行。商业开发活动应当服务于项目发展和运动队建设,有利于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冲击队伍的正常训练秩序,影响队伍的稳定和发展。要保障国家队训练竞赛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依法保障运动员的权益。

        运动员权益和国家队的利益交集,如何界定?孙杨是中国游泳队乃至中国体育代表团在里约夺金的希望和保证之一,如果确认他违规,该如何处理,是否会打击他的积极性?

        (新华网6.1刘艾林)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