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国家法治体系中,纵向政权组织法治体系居于核心地位。但由于立法上的不足或迟缓,使得这一核心区域的法治化进程严重滞后。为此,当务之急有二:一则在国家纵向法治理念上须实现由大一统向多样化转变,二则在立法上采行综合立法与单行立法并举之策略。
其要义有三:一则出台《直辖市法》《省政组织法》《县政自治章程》,分别厘定中央与直辖市、中央与省以及中央与县之间的权力关系;二则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明确中央与民族自治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三则适时出台《中央地方关系法》,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原则和清单、中央与地方争议解决机制以及中央对地方的领导和监督方式和程序,并藉此统摄以港澳“基本法”为依据的高度自治性法治区域、以《直辖市法》为基础的示范性法治区域、以《省组织法》为基础的多元化省政法治区域、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民族性”法治区域和以县政自治章程为内核的地方自治性法治区域,构建完整的国家纵向政权组织法治体系。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江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