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老伯和老伴在十多年前把老房子卖了,买了一套面积稍大的二手房。买房的时候,小女儿提出来她出一点钱,希望他们一家三口能和父母一起住。虽然小女儿只出很少的钱,韩老伯还是同意了小女儿的要求。但房子的产权证上写的是韩老伯和老伴两个人的名字。
韩老伯和老伴一起留了一份遗嘱,写明他们两人有一方先走,那么房子由另一方继承,等两人都过世后,房子才能由三个子女分三份继承。
去年,韩老伯和老伴想把房子卖了,售房款用来付养老院的钱。没多久,韩老伯夫妻就通过中介,和下家签订了居间协议。但签好协议后,老伴突发疾病住院,没过多久就过世了。因为这套房子上还有老伴的名字,所以要想卖房子,就必须把老伴的名字换成自己的。其他子女都同意配合韩老伯去办理继承的手续,只有小女儿不同意,她拿出一份由韩老伯和老伴确认的书面材料,上面写到小女儿一家购房出资15%。小女儿要求确认房子的15%属于她,这部分不属于遗产。
无奈,韩老伯起诉小女儿及其他子女,要求依法继承该房屋,确认该房屋归韩老伯所有。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韩老伯小女儿手里的书面材料,只是记载了房屋的出资比例,并没有确认韩老伯小女儿基于出资就享有房屋产权份额。而且小女儿对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是明知的,且从未提出过异议,因此,即使小女儿在购房时出资,也不能据此享有该房屋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后,判决依据遗嘱由韩老伯继承老伴所遗房产份额,该房屋归韩老伯所有。
(《新民晚报》5.20 孙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