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蔡先生从上海乘飞机到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结果托运的价值2.6亿元的两件“珐琅彩描金大碗”坏成了碎片。而航空公司称按照有关规定,只能按1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
如此“限额赔偿”,源于《华沙公约》等若干个国际公约。一般认为,民航和航海一样有着较大风险,涉及金额巨大,所以一般适用“限额赔偿”原则。然而,一直以来,“限额赔偿”标准多是由民航公司自己来规定:1公斤最多赔偿50元,旅客也只能被动接受。直到2006年,民航总局颁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托运行李1公斤最高赔偿100元,也就是现行标准。
“限额赔偿”不应成为单方霸王条款。民航法第132条规定:经证明,如果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造成的”,不适用前述的“限额赔偿”。但试想,有多少旅客可以“证明”?
航空客运需要“限额赔偿”规避风险,这可以理解。但如今的赔偿标准明显就是“管办合一”保护行业垄断利益,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新京报》5.16 徐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