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9月,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有机蔬菜比较试验,对市场在售的13种标称“有机蔬菜”进行样品检测。结果显示,9种蔬菜样品含有“农药残留”。
所谓“比较试验”,是指消协通过各类市场或销售渠道,模拟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并参照有关标准或专业测试方法,对同类商品或服务进行分析、对比,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比较试验结果出炉后,天津市消协第一时间将消息在网站公布,后经媒体报道引发广泛关注。市场监管部门陆续介入,个别企业的“有机认证证书”被相关部门暂停。
此后,相关企业直接向天津市消协发难。天津市消协秘书长张正告诉记者,企业先是质疑抽样程序是否合规、检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并质问:“有机蔬菜”检出农残,消协为什么不提前知会有关企业?
“比较试验通则规定,消协可以向企业提供检测报告。但‘可以非必须’,消协曝光试验结果并无不妥。”张正说,天津市消协的比较试验工作近两年异军突起,在全国形成一定影响力,其关键就在于及时曝光检测结果。
与天津市消协的做法不同,更多地方消协在公布比较试验报告之前,会将检测结果寄送到有关企业,企业若有异议,则组织复检。在此过程中,替换样品、危机公关等问题时有发生。
尽管是按照程序正常履职,但天津市消协仍感受到来自多个方面的压力。涉事企业除了来电来函、“走维权程序”,还出现电话恐吓消协工作人员等行为。
按照比较试验通则,消费者协会作为社会组织出具的比较试验结果,不能作为有关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但相关主管部门,在未主持重复检测的情况下,依据结果,吊销有关企业的“有机认证”。在遭遇涉事企业质疑后,相关主管部门则将矛头转向天津市消协。
天津、山东、辽宁等地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天津消协事件引发的后续影响,在各地都有普遍性、典型性。尽管消协组织已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主要渠道,但多地消协履职仍面临一些共性和个体难题。
其一,作为“社会组织”,消协登记管理方向不明,身份模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协会的属性由“社会团体”调整为“社会组织”。但法律对于消协作为“社会组织”如何登记管理并未进一步明确,导致其受到的法律保障不足。
其二,与履职要求相比,各地消协人力、物力明显跟不上,连基本的经费保障都有难题。比如,北京市消协工作人员只有19名,上海有46名。与数以千计的消协投诉相比,消协履行职能确实力不从心。多地消协反映,除工商部门外,其他职能部门多将消费者维权事件推向消协,消协疲于应付。有关人士表示,待遇偏低和职业发展前景不明朗,是目前地方消协招人难、留人难、履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消协客观、主动履职,亟需从制度上保障其生存问题。如果消协长期在夹缝中生存,甚至通过有关企业的赞助来解决生存问题,消协职能势必出现异化。
(《瞭望》2016年第17期 方问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