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6年05月05日 星期四

    小区广告收益归业主共有

    《 文摘报 》( 2016年05月05日   02 版)

        沈阳市中级法院不久前公布2015年十大经典案例,其中一个案例称,当地一小区物管私自占用26万余元小区广告收入,法院最终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城市小区不仅有居住功能,还有经济价值,且潜力越来越大。譬如户外广告,不少藏身闹市的小区,户外广告价值高,一年能收不少钱,这些钱也往往流进物管腰包。此前,国内也有小区业主与物管较真,追问小区户外广告收入去处,甚至闹上法庭。

        在这方面,应该说,法律并没有缺席。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小区外墙、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相关广告收入也应全部归业主所有。包括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亦属全体业主共有。物管是业主请来的“管家”。

        小区广告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本来可以由市场调节,市场主体平等协商,未必需要行政力量强力介入,问题恰恰在于,小区业主这个市场主体的不确定性与弱势地位(与物管相对而言)。一者,从全国范围来看,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并不多,分散的业主无法与物管平等对话;二者,零散维权成本高、收益小,不符合成本核算;三者,就算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因为不是法人,不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2013年,民政部与温州市民政局商定探索业主大会管理新模式,将两个小区业委会核准登记为社团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而可以参与诉讼。理论上,给业主赋权,助益业主维权。

        业主与物管是雇佣关系,也应该是平等关系。在小区广告问题上,权利要厘清,账目要算清,至于如何使用,给物管一定回报也未尝不可。

        (《广州日报》4.28 练洪洋)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