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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4月21日 星期四

    冒充股东诈骗,无期

    《 文摘报 》( 2016年04月21日   02 版)

      今年36岁的王静高中文化,是北京某公司经理。2011年至2013年间,王静谎称其本人或亲属系北京隆德典当有限公司股东、经理,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编造其亲属在山西、石家庄等地承接工程需要送礼等理由,假意与被害人合作翡翠珠宝生意,先后骗取孟某等多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000余万元。

      孟某的证言显示,2013年初,其在北京某大厦电梯口偶遇王静,对方称公公在石家庄承接了一个大工程,投资几亿元,需要送出四五千万元的礼品,问孟某有无翡翠饰品。王静购买部分饰品的当月,又让孟某筹备100万至500万元的翡翠挂件。

      王静先后给孟某送了两张空头支票,并告知对方钱很快到位,继续准备价值千万元的饰品。于是,孟某从朋友处取了多个裴翠饰品,其中一只手镯价值1060万元。

      王静失去联系后,孟某去典当行找王静。让他大吃一惊的是,员工嘴里的王总、被值班经理朱某介绍为股东的王静,身份只是一名普通客户。2013年8月15日,孟某报警,而被骗的并非他一人。

      开庭时,王静否认其虚构身份、编造事实。她的辩护律师表示,王静将货物典当是一种融资及售卖方式,并无任何违法性。

      法院认为,正是基于王静对自身经济实力的虚构,使得各被害人轻易交付财物。王静大量占有被害人财物,却迅速用于典当质押,隐瞒真实去向,并使用大量空头支票一再拖延还款日期。当资金链断裂后,隐匿行踪,足见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被害人得知货物被典当寄卖后,虽与王静签订买卖协议,但只是补救举措,发生在王静诈骗之后。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静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000余万元发还各被害人。一审判决后,王静仍上诉否认诈骗,称其属于正当经营。北京市高院驳回了其上诉意见,维持原判。

      (《北京晨报》4.18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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